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 莊富林 即具保人被告 劉建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富林因被告劉建喬所涉93年度訴字第209號案件,於民國91年5月17日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查卷辦理發還,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嗣於91年5月17日由聲請人出具保證金10萬元後,停止羈押被告並釋放在案。然被告所涉該案件(93年度訴字第209號)迄今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2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上字第26號上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具保人之責任仍未消滅,聲請人今向本院聲請返還保證金,要與前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