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5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明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