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21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