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以上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1號請求返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3,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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