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977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
四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