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977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
四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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