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勝德受刑人曹南展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具保,因受刑人逃匿,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勝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被告住所、居所通知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再依被告住所、居所通知並派警拘提,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