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債務人 盧國順 代理人 黃文章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6年9月起迄108年9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3)聲請人配偶之106年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9月起至108年9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4、聲請人稱任職於力捷機電公司,請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請說明受扶養人 盧陳金娘盧玉琳盧芷玲盧晶晶盧兆鑫 是否有兼職、所得收入,如有,並一併提出所得相關文件。
6、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盧陳金娘、盧玉琳、盧芷玲、盧晶晶、盧兆鑫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租金補貼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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