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債權人小新動物醫院法定代理人 鍾耀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蕙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小新動物醫院究為獨資亦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債權人為鍾耀宗即小新動物醫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二、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依貴院提出之醫療費用分期付款同意書,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另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
三、債務人黃蕙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