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510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林戴樑
藍湯瑋被告 王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