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更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性別平等教育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更字第4號原告 林昭賢 被告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代表人 陳振遠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青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所為之104年度簡更字第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性別工作平等法」,應更正為「性別平等教育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