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原告 鄭妙珍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告 林順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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