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簡字第15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葛永輝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