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75號上訴人 劉克昌 送達代收人 莊慶洲 律師被上訴人 許英花 特別代理人 劉淑珠 被上訴人 劉素芳
劉素芬 劉憲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1,720元【即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課稅現值之總和,計算式:(26,300×37×4/20)+(28,000×126×4/5)+(26,300×16×4/15)+(26,300×23×4/15)+(26,900×3×4/20)+(393,800×4/5)=3,621,7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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