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方素蝶
李林景雲 相對人 賴文 和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假處分裁定後(本院108年度裁全字第13號),迄未提起本案訴訟,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及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