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039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5年度促字第3039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4年11月15日│190,000元│94年11月15日│SZ0000000│├──┼─────────┼───────────┼───────────┼───────────┤│002│94年11月26日│190,000元│94年11月28日│SZ0000000│├──┼─────────┼───────────┼───────────┼───────────┤│003│94年12月25日│200,000元│94年12月26日│SZ0000000│├──┼─────────┼───────────┼───────────┼───────────┤│004│94年11月30日│235,000元│94年11月30日│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