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5.12.19│95.12.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偵│││年度案號│字第423號│字第121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148號│3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1.31│96.03.2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148號│325號│││││││││判決├────┼────────┼────────┼────────┤││判決│││││││96.03.09│96.04.09││││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備註│執字第828號│執字第9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