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許馥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水木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雖誤為「民事抗告狀」,然其顯係對本院原判決聲明不服,應視為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0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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