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許馥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水木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雖誤為「民事抗告狀」,然其顯係對本院原判決聲明不服,應視為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0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