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008號
原告 徐淑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寶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