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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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2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吳耀昌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許駿逸
訴訟代理人 楊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740元(原審命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150,740元,上訴人僅針對超過金額超過80,000元部分提起上訴,故上訴利益應為70,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