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39號原告 蘇意晉 被告 劉家銘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548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且經原告於同年11月17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