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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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76號原告 黃素真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被告 許瑋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現於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本院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