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2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告 陳振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1日下午13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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