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0號上訴人僑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秀亮周東顯周東明周東慶楊周秀菊吳周秀富賴周秀吉曹周秀榮林周秀玲周秀芳 因111年度訴字第1660號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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