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代理人 陳素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宗虔 、 黃崇隆 、 洪笠綾 、 蔡松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明『債務人蔡宗虔應給付…』是否有誤?如不對連帶保證人請求,請勿列黃崇隆、洪笠綾、蔡松寶為債務人,並具狀更正之。如欲對連帶保證人請求,請分別列出『各筆請求金額之完整聲明』。(附表序號一借款人僅蔡宗虔,黃崇隆、洪笠綾為連帶保證人;序號二借款人僅蔡宗虔,洪笠綾為連帶保證人;序號三借款人僅蔡宗虔,蔡松寶為連帶保證人;序號四,借款人僅蔡宗虔,黃崇隆、洪笠綾為連帶保證人)
二、請提出借款新台幣250萬元、150萬元、40萬元、50萬元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需合理期間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三、請確認附表一序號三之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貴會請求之違約金是否『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7年2月無29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為(利息即156,609元×1.29﹪)×1.29﹪?)
四、請確認附表一序號四之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特約條款另訂之,但無特約條款約定者,依前款規定。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貴會請求之違約金是否『自民國10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利息即369,810元×1.29﹪)×1.29﹪?貴會之特約條款未有任何約定)
五、債務人蔡宗虔、黃崇隆、洪笠綾、蔡松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