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換 (即 丁藏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丁藏之繼承人蔡換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法庭94年度繼字第106號准予備查在案。是以債權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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