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八號聲請人 陳淑香 律師(即上訴人 陳霈玲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霈玲與被上訴人 黃福勝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