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529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0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