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534號上訴人 林金瑛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被上訴人 萬榮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