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3號抗告人即原告 潘家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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