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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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兆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兆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㈠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㈡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林兆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9罪,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等4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各如附表㈠、㈡所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