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1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温勝凱

温宗

陳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61,183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8日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1.525%計算;自112年3月29日至112年5月10日止,按年息1.65%計算;自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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