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原告 王俊弘 被告 王安石 上列被告王安石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經原告王俊弘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經本院部分諭知有罪,茲因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不明,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邱士賓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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