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恩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俊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弘洲 即全家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仍有不足。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2,979元,尚應繳納1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