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5號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債務人 余政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本金(新台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115,000元111年5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止3.0855%111年6月21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止左列利率之3.0855%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4.455%111年11月20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左列利率之3.0855%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4.455%2144,000元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3.0855%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左列利率之3.0855%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4.455%111年9月20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左列利率之3.0855%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