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簡調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簡調字第234號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理人 蔡佳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鎮雄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民國111年9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二次調解期日,相對人仍未到院接受調解,聲請人表示本件請求進入訴訟程序。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