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區○○段0○段○○○○○○地號都市更新地區(晶宮大廈)都市更新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都市更新會登記備查資料,並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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