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2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齊發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楠 相對人即債務人鴻銘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揚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