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45號
原   告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文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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