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青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里○鄉○○村○○路○○號,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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