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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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強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