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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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64號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99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以法官有迴避之原因而為迴避之聲請者,係指訴訟繫屬中的案件,以現承辦該案件之法官為限,若已裁判,因訴訟程序業經終結,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又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周惠竹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駁回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更審裁定(109年度聲再更一字第2號),向本院提起抗告(下稱系爭抗告案件),經本院刑六庭於109年7月9日抗告駁回後,聲請人復提出書狀主張對非屬該庭成員,亦非現承辦該抗告案件之法官洪昌宏、吳信銘、許錦印、王國棟、李釱任、 吳燦李英勇朱瑞娟高玉舜何信慶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陳正庸賴忠星王居財 、林開任、 林立華 聲請迴避,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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