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林金木 被告 黃世緯
黃勝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39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傷害等之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104年3月3日辯論終結,而原告至104年3月10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則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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