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4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翊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積福合約,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聲請狀一、請求標的(一)第一行至第二行載「……並自合約訂立日起至清償日止……」,查聲請人所附證物之GF500350合約書訂立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GFF03528合約書訂立日為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此併予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1485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54,000元民國108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118,000元民國109年8月2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