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周陳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芃 均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周芃均 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準,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系爭不動產路段、建物型態、屋齡相近之周遭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9萬,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3萬8,000元(計算式:總面積96.40平方公尺×9萬元×權利範圍1/2=433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萬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廖引鳳附表:
┌─┬────────┬─────┬────────┬───┐│土│土地坐落│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權利│││││尺)│範圍││├────────┼─────┼────────┼───┤││臺北市○○區○○│0000-0000│295.00│1/16││地│段○○段││││├─┼────────┼─────┼────────┼───┤│建│建物門牌│建號│建物面積(平方公│權利│││││尺)│範圍││├────────┼─────┼────────┼───┤││臺北市○○區○○│00000-000│96.4│1/2││物│里○○街000號2││││││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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