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對人即債務人築誠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鄧筑云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景仁
一、債務人築誠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73,000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築誠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筑云、施景仁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築誠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築誠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筑云、施景仁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