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被告歷次消費信細及本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