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 溫樂源 被告 温肇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萬1,040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乙紙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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