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威廷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威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威廷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2日送監執行,嗣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威廷因搶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905號駁回其上訴確定,又因恐嚇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596號、本院98年度易字第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4月確定;嗣前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8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於98年6月12日送監執行,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01年6月4日,現於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因累進縮刑2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5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42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