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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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404號債權人 謝長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金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將票款6,504,729元及借款4,494,00
0元部分之利息分別列計(票款部分請就各張票據依其金額自其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借款部分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其利息起算日應為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如無約定清償日,請改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提出44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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