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明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192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4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徐明德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當庭以言詞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琬婷